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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换热器协会是由换热设备及其配套生产企业、终端用户、换热器研发机构和检验检测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日常管理机构为协会理事会,下设:标准化委员会、技术专家委员会、协同发展部、标准核验部和秘书处。
吉林省换热器协会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用户”为宗旨,以行业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秉持“合作分享,协同发展”理念,协调换热器行业资源,通过资源共享、协同采购、协同研发、协同制造、信息技术分享和行业专家的技术为支撑,构建换热器行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换热器产业创新发展。
吉林省换热器协会是国家团体标准试点单位,致力于构建换热器行业发展的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提升中国换热器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和能效标准。协会会员单位所属的国家热交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吉林省换热系统中试中心是美国AHRI在亚太地区授权的仅有的两家换热器核验实验室,具有丰富的产品检验检测经验,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换热系统研发、团体标准注册认证和产品标准核验工作。
吉林省换热器协会同时建立了反对低价倾销联盟、廉洁自律诚信经营联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法律服务联盟等联盟组织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吉林省换热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吉林省换热器协会
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Heat Exchang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JHE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换热器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换热器
用户、换热器研发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合作分享、协同发展。本团体遵守法律、法
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按照自立、自治和独立自主的办会方针,
加强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通过合作、分享为会员服务,建立诚信体系,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换热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
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
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吉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四平市公园北街十马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
位及其它企业的意见或要求及行业发展建议。
(二)制定行业标准运营体系,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公平竞争,加
强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利益和法律维权保护。
(三)参与制定换热器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换热器产业状况统计、分析
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出版换热器相关刊物,
开设协会网站等。
(四)组织并参与制修订和宣贯换热器相关国家、地方、行业、团体等
各类标准,努力实现换热器行业的标准化。
(五)开展换热器行业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提高经营者和管理者素质。
(六)积极参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换热器行业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区
间的横向沟通与联系,为会员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发布会员所需要的各
种信息。
(七)协调换热器产业生产、加工、销售、科研等企事业单位间的关系,
促进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八)建立行业联盟采购平台,为会员降低采购成本和采购风险。
(九)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及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可以开展的活
动。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正式备案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团体暂不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务表决通过,予
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
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
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意愿为换热器产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 年。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
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吉林省民政局批准同
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理事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本团体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
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
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
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
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
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
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